首页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