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