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