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