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