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 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原则要求。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