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