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正在使用的,迁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