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