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