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