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