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