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