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