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