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