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