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