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