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