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