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