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征收的加价水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