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