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