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