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