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