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