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 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