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