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