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