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