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