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