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