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