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