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