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