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九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九條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的公雜費和居民委員會委員的生活補助費,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標準由內務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目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