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七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第七條 第七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和其他機關,如果必須向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工作委員會佈置任務,應當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統一佈置。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目录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