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时,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取水量。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须在停止取水六十日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