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施工合同;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