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