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