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十八条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