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长期待摊费用或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